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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规十条
***条 宗祠宜修
祠堂为萃聚先灵之所,宜修造齐整,不可朽坏根本之地。先灵安,子孙自然昌炽。
第二条 宗礼宜立
礼教明则不为异端所惑、流俗所移。家礼一书,居家所不可离,冠婚丧祭悉由此行,庶不至失礼而贻讥。
第三条 宗分宜整
名分者,持世之大经,不可紊乱。户长为名分之主持,尤不可因循。如有干犯名分,唤入祠堂教之;不率则请命列祖惩之;再不率则送入公廷罪之。此皆户长之责也。
第四条 宗体宜存
体统所系***重。祖公伯叔兄弟,各随行称呼。相会则论派论齿,起居坐作一以尊长为节。体统既立,方成家规。
第五条 宗嗣宜严
立嗣必用同宗,载在宪典承桃,果出于一本,亦可损乎!凡立嗣者必择同枝,同枝无人方立旁枝。有抱养异姓而恩义已深,听其终养或无宗可归,则明书养子,以别真伪。
第六条 宗派宜遵
宗之有派,于以正名,于以齐家,所关实大。前友兰公裁定宗派,与续纂派次,举族共遵。异日名标金榜,有蝉联云路之荣,诚盛事也。倘有应试不用派名者,祖祠不给衣顶之费。
第七条 宗难宜恤
族中有被水火盗贼之害者,宜随分周济。大难之中,家计什物置之维艰,以百十家而凑成一人之家计,诚易事也。
第八条 宗弱宜抚
一本之中,或有单弱者,或有贫困痴愚者,各户长宜为抚恤,勿令豪强凌害、零落失所。
第九条 宗讼宜息
族之有讼,多成于户长之摸稜,或畏财势,或碍面情,或有宿好而袒护,或有私仇而暗害,凡此不惟不能息讼,且足以滋讼。凡族中有事,必黎公执理而决之,其所全于一本,多矣。
第十条 宗侮宜御
族中有素行横暴而被人侮者,有倚势生事而被人侮者,当为之共斥其非。若素行安分,断不可听其荼毒也,小则阖族理论,大则鸣公申理,岂曰恣事!务期人人公平,与族党相安于无事云尔。
编者注:以上《家规十条》,由湖北公安司马氏宗亲总会监事长司马相波提供。摘录于1865年第三修《司马家谱》(2018年12月版)***册第13/14页。
2022年6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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