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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洛阳市洛龙区
洛阳司马光研究会章程
***章 总则
***条:本会名称为“洛阳司马光研究会”。
第二条:本会有司马光文化热爱者自愿组成。
第三条:本会以历史辩证唯物主义为哲学思想基础,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着力民族***文化传承。
第四条:本会为民间非盈利性学术组织。
第五条:本会在洛龙区民政局登记注册。洛龙区史志档案局业务指导。
第六条:本会地址在洛龙区。
第二章 活动范围
第七条:本会围绕司马光生平、独乐园遗址保护利用、《资治通鉴》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价值等内容进行研究和宣传普及。
第八条:本会组织邀请有关专家、学者、教授以及相关人士开展学术交流、学术报告,论文研讨,参观考证等学术活动。在洛阳市区组织开展《资治通鉴》大讲堂;编撰《千古司马光》图文年谱;争取刊印发行明代版本资治通鉴。
第九条:本会适时提供、提出学术题目。积极参与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和合作交流。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,发布信息,编撰资料,及时推广该领域内学术成果。
第十条:本会积极推动兴办实业,尤其支持文化产业。多渠道筹措经费,以保证学会健康顺利运行。
第三章会员
第十一条:会员条件
1、有一定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,乐于为传承中华民族***文化做出奉献。
2、有一定的社会及业务阅历,有一定活动能力,热衷于司马光文化研究与宣传推广。
3、身体基本健康。无严重不良嗜好。
4、遵守本会章程,积极主动参与学会组织的活动。
5、主动发展会员。
6、自愿加入,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:会员入会程序
1、有一名以上推荐人推荐,填写《洛阳司马光学会会员申报表》,提出申请。
2、理事会讨论通过,建档登记。
3、通知本人,发给学会会员证书。
第十三条:权利
1、有会员大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、有对本会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3、经理事会授权,有利用协会进行学术活动、文化交流的权利。
4、经理事会授权,有利用协会品牌进行商业运营的权利。
5、优先享有相关产业开发、投资和参与运营的权利。
6、享有相关产业开发带来的荣誉和经济利益。
第十四条:会员退会
1、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,属自动退会。
2、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会书面通知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3、触犯刑律并被司法认定犯罪者,予以除名。
4、自愿退会。
第四章会员大会
第十五条:本会***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
第十六条:会员大会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,会员大会法定人数须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特殊情况,理事会提议,可予以适当提前或推后。
第十七条:会员大会任务
1、听取、讨论、审议上届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2、按一定比例(根据会员数量确定)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。
3、决议学会工作方针和部署。
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
第十八条:大会闭幕期间,理事会为执行机构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议产生常务理事,有一名会长、三名副会长、一名秘书长组成。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:会长负责全盘工作。安排副会长、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:副会长在学术、市场、文秘等方面各有侧重,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:秘书长与副会长配合,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。负责接待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、公章等具体管理。
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
第二十三条: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为100元。经济困难者可以免交、少交;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;争取政府拨款。
第二十四条:在会员中聘请兼职会计、出纳,按财务管理规定对经费管理。
第二十五条:百元以下开支秘书长签字;千元以下开支要经办人写出报告,秘书长和主管副会长签字;千元以上开支要会长签字,常务理事会研究,三人以上同意方能支出。
第二十六条:所有经费来源和开支,以表格形式在网上和学会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。每年向全体会员书面报告财务状况。
此章程自洛阳司马光学会成立之日起实施。
洛阳司马光研究会
2016年7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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